了解今年会网络前沿资讯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

作者:今年会jinnianhui
日期:2026-02-17
浏览:
来源:今年会官网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项目范围为单元

  2月11日,省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作如下解读: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2022〕35号),印发了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要求在全国推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的改革举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8号)也提出“探索分阶段施工许可、分期验收等审批服务模式”。

  (二)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分期验收改革试点成效的现实需要。2023年11月,我厅选定杭州市、金华市、台州市,慈溪市、乐清市、海宁市、绍兴市柯桥区、德清县、开化县、丽水市莲都区等10个试点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改革试点。截至2025年10月底,试点地区完成分期验收工业项目133个,推动842.29万㎡工业厂房项目提前投入使用,平均提前约7个月,试点成效显著。

  (三)进一步规范推进分期验收改革的重要保障。在试点中期,我厅对10个试点地区开展中期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地方、企业的意见建议,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分期验收试点的适用范围、准入条件、提前服务、协同监管及安全底线等工作要求。然而分期验收试点工作还是存在突破规划核实法规要求、配套标准规范亟待完善、提前介入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因此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省级《指导意见》极为迫切。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正)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2022〕35号)

  11.《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浙自然资规〔2025〕11号)

  12.《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实施方案》(浙建〔2021〕17号)

  14.《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

  1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8号)

  《指导意见》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组织保障四个部分以及四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投资工业类建筑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验收申请。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类产业项目,不纳入分期验收改革范围。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一是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二是自主申请、确有必要。三是规范有序、守牢底线。

  第三部分为“主要任务”:一是明确验收要求。建设项目整体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但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位工程具备分期验收条件,可以先行申请分期验收。申请先行验收的单位工程应当与施工区域采取有安全防护的硬隔离措施。建设项目分期验收和整体验收总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总时长不超过合同计划总工期。严禁利用分期验收将建设项目人为拆分,规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制度。严禁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二是规范办理流程。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通过意向申请、前期评估、受理申请、现场验收、部门审核、验装同步、安全使用、整体验收等步骤开展分期验收。各部门相关专项验收意见全部为“通过”的,由牵头部门出具《工业项目分期验收综合意见告知单》后,建设单位可据此申请装饰装修许可或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在建设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前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整体完成后,可申请项目整体验收。除国家和省另行规定外,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是加强监管服务。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分期验收项目责任制,对分期验收项目承担全面责任。落实参建单位各方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提前做好分期验收施工图纸(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强化部门全过程监管服务责任。牵头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提前指导服务,为项目分期验收、提前投产创造条件。整体验收前,属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加强对使用区域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应当及时抄告消防救援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将使用区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部分为“组织保障”:各级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工作协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分期验收改革取得实效。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项目范围为单元,即对办理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企业投资工业类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验收申请,经各相关部门(机构)同意,可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分期竣工验收,“分期”验收的范围与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次”竣工规划核实的范围相对应。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50841-2013),工业建筑工程可分为厂房(机房、车间)、仓库、辅助附属设施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50841-2013),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分期验收的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投资工业类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验收申请。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类产业项目,不纳入分期验收改革范围。

  1.申请先行验收的单位工程应当与施工区域采取有安全防护的硬隔离措施,保证验收通过的单位工程具备独立的使用空间。

  2.地下室单体和上部建筑单体按同一单位工程同步验收,若相邻建筑单体使用同一地下室单体,该地下室单体按整体与先行验收的上部建筑单体同步验收。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应当整体验收,不得单独验收。

  3.项目分期验收和整体验收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总时长不超过合同计划总工期。

  4.分期验收项目规划核实按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浙自然资规〔2025〕11号)执行。分期验收项目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执行。严禁利用分期验收将项目人为拆分,规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严禁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1.分期意向申请。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最迟不得晚于计划首次分期验收的单位工程竣工前6个月,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牵头部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意向申请表》及实施方案。

  2.分期验收申请。意向申请通过并纳入分期验收项目库的单位工程具备相应条件后,可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提交分期验收申请,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分期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等验收部门(机构)完成专项验收后,分别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各专项验收意见全部为“通过”的,牵头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综合意见告知单》。建设单位可凭《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综合意见告知单》,实施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申请装饰装修,并在保证安全且做好必要防护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提前投入生产使用。


核心价值观:
致真致诚   用户第一
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27楼
400-8787-262
原网址:www.mujiw.com

上海 | 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27楼

成都 | 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中小企业孵化园13栋1单元4楼

Copyright © 2025 上海今年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